主办方:中国酒店产业综合服务平台
时 间:2025-04-05 12:40:55
地 点:北京
研究内容的深化与研究视野的拓宽,正是法律史学日趋成熟的表现,从中可见法律史学在响应社会与学术挑战方面的活力与价值,也可见法律史学人的努力与贡献。
典型案件的特征与有疑义案件的特征的一致性越高且程度愈强,就足以明显支持这两个案例的相同处理,并借以支持将待决案件归于法律概念之中。其次,法律词语常常存在涵义空间或意义波段,此时就需要法律解释。
科学学派认为,个别立法规定,相对于法典的规定,具有优越的价值,在法律解释中引入了目的论解释、进化论解释、利益衡量的解释等新的解释方法,并进行判例评释,对实定法和判例予以批判,构想与法典体系不同的新体系。[22]苏力教授的结论是:司法判决书是一个公共产品,其基本功能是为纠纷提供一个合理化证明以及在司能的情况下为后来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一种引导,对于判决书而言,最重要的是判断,而不是论证。[14]所以,一方面,我们认识到,法院(法官)是方法论运用的主体,法院的权威与权力是方法使用的事实保障。他还认为日本法对美国法的继受并非仅仅在于功利主义的性格,而是日本传统思维观的强化。温氏认为,法官之职责,乃在根据法律所建立的概念体系,作逻辑推演,遇有疑义时,则应探求立法者当时所存茌的意思,予以解决。
若结果与立法当时的意思矛盾冲突,亦牵强附会地谓立法原意本应如此。即,首先要尊重作为规整之客观化载体的语词,这不仅由于法律与语言的同构性,而且也是实现法律安定性和同一性原则的要求。[10]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69 页。
[4]陈金钊:《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解释及其意义》[J],《苏州大学学报》2011 年第 4 期。对其涉嫌僭越立法权的指责,便是众多针对规范性司法解释的非议中至为尖锐的一项。现如今,法律不可能没有漏洞已成为共识。首先,指导性案例对法律漏洞填补的功能广泛地体现在其法律解释功能的发挥上。
法律社会调整功能的有限性不仅宣告了法典万能理想的破灭,同时也将法律漏洞的概念带进了人们的视野。亦即在案例指导制度中,指导性案例虽然仅表现为一个个案,但其实际上却作为某一类型案件的代表,较大程度上反映出该类型案例的共有特征。
许多解释规范在具体适用时,仍需要法官对之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而这种对解释的解释不但耗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可能由于信息的多次衰减而出现对立法本意的偏离。就司法裁判而言,以典型案例所作的案件类型化对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无疑更具直接和便利性[18]。[1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47 页。这一思路固然具有其相对合理性,但仍需指出的是,作为以创造对具体事件妥当的法为目的的技术[3 ],法律解释在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运用时,不可能无视作为法律适用对象的案件事实情况。
而且,基于指导性案例自身的特质,其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具有某些更为优越的功能。学者认为,可大别为三:其一,依习惯补充。当然,同案同判也并非绝对,法官亦可就类似案件作出与指导性案件截然不同的法律解释与选择,只是如此情形下,法官需要负担更为沉重的说明义务,以充分阐述其裁量的合理性。在对法律规范的诸多解释中,形成于个案裁判的指导性案例所包含的解释又是至为具体和精细。
法官审判案件、正确地理解法律并把它展现于裁判文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2]从这个意义上讲,指导性案例本身也包含了法律解释的功能。[17]通过对其选取条件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指导性案例中所包含的类型化思维。
[7]而从法律解释旨在沟通抽象规范与具体事实的目的来看,抽象的规范性解释本身并没有完成、至少是没有完全完成法律解释的使命。而另一个著名的案件即武汉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判例,也确认了因情事变更解除合同的判旨,事实上成为后来主张制定有关情事变更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的渊源之一。
如果指导性案例本身就是在填补法律漏洞的基础上作出的,则其裁判过程中所进行的漏洞确认、方法选择以及裁判依据的适用等,都将成为后来与之相似的案例在法律漏洞填补中参考和效仿的对象。从基本态度上讲,成文法各国更倾向于将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视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在传统的成文法国家,法官对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权,一直是个令人爱恨交加的概念。[19]而指导性案例的功能主要是以同案同判的方式实现的,因而容易出现上述所提及的不说理由,引用他例以为判断之基准的情形。首先,指导性案例可以兼顾法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的内容。类型化是在对不确定概念进行价值补充时的常用手法。
相对而言,利用指导性案例实现对法律解释的方法运用加以规制的思路则是较具实际意义的。其次,要求不得引用他例以为判断之基准,还意在维护不确定概念顾及个案的品质,担心在指导性案例同案同判的机制下,不顾本案特点直接套用指导性案件敷衍了事。
[14]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5 页。指导性案例本身即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同样包含了丰富的事实因素,故可堪当不确定性概念价值补充的重任。
首先,要求法官说明理由的目的主要即在于防止法官自由裁量的滥用。从目前来看,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严格审判程序、强调基本原则限制以及推行审判公开等方式得以实现的。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 年第 1 期 进入专题: 案例指导制度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这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促使法官谨慎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权利也好,原则也罢,其界限不能一次确定,而毋宁多少是开放的、具流动性的,彼此就特别容易发生冲突。
然而,就法律解释目的的达成而言,解释方法固然必要,却远未充分。作为一个审慎而折中的制度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创设并开始实施的,是在两大法系中均不存在的案例指导制度
三、价 值 补 充与单纯地依逻辑推论即可进行适用操作的确定性概念不同,在民法典中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对此,学说上的见解并不一致。
在对法律规范的诸多解释中,形成于个案裁判的指导性案例所包含的解释又是至为具体和精细。[11][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M],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71 页。
[17]通过对其选取条件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指导性案例中所包含的类型化思维。因而,所谓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其实际上是对抽象化的逆向操作。[6]此外,规范性解释的问题还体现为其抽象性品质难以与法律解释的要求相符。[1]司法实践的过程则进一步印证了其观点。
虽然,指导性案例在填补法律漏洞上有着极为不俗的表现,但是,无论是出于对自身体系完善追求还是基于提供更为明确的行为指引的考虑,成文法都无法容忍这种违反计划之不圆满状态存在,其将选择适当时机,或通过立法或通过法律修改的方式,将法律漏洞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进而结束指导性案例就该法律漏洞进行填补的使命。而抽象又以摒弃对象个性为能事,抽象程度越高,摒弃的个性便越多,抽象性高达一定程度时,便可能导致指称不确定的结果,形成了一切以时间地点为转移的概念品性。
值得讨论的不是是否存在法官法,而只是其分量和尺度而已。[22]梁教授在《民法解释学》中设专章对利益衡量理论进行介绍,该书可谓是国内第一部涉足利益衡量的著作。
而当某一裁判获得最高司法机关的审查许可而成为指导性案例时,其所包含的法官选择和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经验的合理性与权威性便得到了肯定,进而可以对同一规范的适用或相似案例的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及使用产生一定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是根据待决案件的实际而决定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与运用的。
【西博会亮点四】 全方位、高覆盖的宣传推广 ★中西部地区及外省市专业市场宣传: 重点西北五省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所含120个市、区以及陕西省下属77个县,全面辐射山东、山西、河南、成都、重庆、...
7月的暑期天气炎热、骄阳似火,但敦煌莫高窟却迎来了排队看展的人流。...
移动互联网、AR、VR甚至是人工智能,都被用于提升公众的参观体验。...